top of page

溫室123

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發芽植物

農業溫室標準圖樣研訂
台灣一開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農糧署委託國立中興大學辦理「農業溫室建築規範及溫室標準圖樣製作之研究」,就國內具規格化且通用性之溫室型式,利用結構力學分析計算各型式溫室之抗風強度區間及可承受地震力,完成10種溫室型式標準圖樣(草圖)(UTP、UBP、UP、SUP、VBP、VTP、WTG(兩種)、STP、SP)。

經農糧署邀集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及相關建築師公會召開「農業溫室建築規範及溫室標準圖樣製作」執行成果審查暨後續作業會議,選定UTP、UBP、VTP、VBP、WTG及SP等6種適合台灣地區生產使用溫室標準圖樣草案,並為結構安全和工程設計認證之需要,參採內政部營建署推薦,洽由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審定及簽證後,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於96年12月21日以農糧字第0961062406號令發布訂定「6種農業溫室標準圖樣及其結構計算書」。
同時「6種農業溫室標準圖樣」之型式、平面結構圖及結構計算書刊登於農糧署網站農民專區項下之農業機械及自動化欄內,供農民參考選用,得
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為鼓勵農民興建抗颱耐用的「強固型溫網室」,公佈9種強固型溫網室標準圖樣,前6種(2007年訂定)為有固定基礎的溫室,後3種為新增、沒有固定基礎的溫網室
但設施建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須建築師設計及簽章,業主須承擔設計及簽章費用,導致增加設備成本。
惟依規定:「對於農民需求較多且可提高農業經營附加價值之農業設施,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設施標準圖樣。採用該標準圖樣於農業用地施設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廠承建。」

鑒於荷蘭、美國、瑞典及日本等農業先進國家,已針對溫室等農業生產設施,制定較寬鬆的設計規範,以降低生產成本提昇農產品競爭力。因此以目前國內廠商所研發之各種溫室型式中,選擇數種通用性之規格化溫室,設計製作溫室標準圖樣及建築規範,俾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得以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實為當務之急。

美國:美國國家溫室廠商協會(NGMA,National Greenhouse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結構設計手冊依據美國建築法規(IBC,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及美國土木工程學會(ASCE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標準ASCE 7,提供溫室結構的設計規範及方法,其中農業設施與一般基本建築物之不同載重係數如表

ghPresure_edited.jpg

歐洲:歐洲HCM(Human Capital and Mobility)於1994年集合歐洲多國學者進行溫室設計之網路計畫,並於1997年由歐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CEN/TC-284)訂立溫室結構與設計標準(prEN13031-1)。

日本:日本施設園藝協會於1997年出版園藝用施設安全構造基準(暫定基準),其中施設之風壓力及地震力仍依據日本建築基準法施行令計算。

ghpresure1_edited.jpg

​溫室架設

​管理辦法修正部分

bottom of page